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和严肃考试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方式及安排
第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学生修读课程要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查一般采用随堂测验(开卷或闭卷)、作业或以论文等形式进行。
第三条 考核以课程为单位,按学期划分,以教学大纲(“优秀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及“统考课程”还应同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考核的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检测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考试一般应实行统一命题。
第五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校集中考试周,考查在考试周前完成。
第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期末考试前,应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对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提出明确要求,保证课程考核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特别要强调杜绝泄题,禁止针对试题内容进行复习。同时要大力宣传学校有关考试的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导师要组织考前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利用学生主题班会、宣讲典型事例等形式,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培养诚实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遵纪守法的良好作风。
第七条 公共基础课(必修)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考试时间,其余课程由学院安排。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派出,原则上派在职教师,聘请管理人员和研究生监考必须经过教务处的批准。
各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期末考试安排表按要求打印好送教务处,并于考试前一周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和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核:
(一) 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时数四分之一者;
(二) 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 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四) 作业或实验报告抄袭情节严重者。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补做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
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考核前审查工作,在考核一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其他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个学期的第一、二周参加补考(经教务处批准者除外)。补考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补考或重修,但每门课程的重补考(或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其中一次在毕业学期进行。
(二) 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该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录;但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只能重补考或重修。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补考时间内参加缓考,可再次申请缓考,但最多只能再缓延一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补考。
第二章 命题及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好本单位有关考试课程的命题工作,重视试题库建设,校、院两级统考课程原则上应实行教考分离。命题小组(以教研室为单位)应由教学经验丰富、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老师组成,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的职称。
(一) 公共基础课(必修)的考试由全校统一命题;各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命题小组命题。个别课程不具备条件成立命题小组的,应由具备上述资格的教师命题。
(二) 笔试题一般应由记忆、理解、应用三部分构成。考试时间一般为2 小时,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 分钟。
(三) 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以免引起学生的误解。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四)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上尚有争议的问题,避免出怪题、偏题。
(五) 前后三次考试试卷的试题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完全重复的题目原则上不应超过20%。
(六) 试卷上的课程名称要与人才培养方案上的课程名称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每门考试课程都应拟定分量大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系或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名后交到学院教务办公室。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另一套为补考用题。
第十三条 命题的同时,制订好试题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并交由学院保管。
第十四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发生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事件,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必须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试卷,校对无误后,交学院教务办公室。
学院教务办公室要在规定的时间(考试周考试的课程在第十五周星期一以前,平时考核的课程提前10个工作日)内把试卷送交教务处指定的部门。不能按要求提交试卷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广州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送交试卷时,应填写好印务单,注明取卷时间、印卷份数、另附答题纸和草稿纸的张数等详细情况。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试题的情况,要追究其责任。在印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
第十八条 试卷装订工作由印制部门负责,要确保试卷份数、页数足够。各教学单位领卷时,做好清点和检查试卷的工作。若发现有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将试卷密封后存放在上锁的文件柜里,并有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前把试卷带回家保管。
第二十条 试卷应由教务管理人员统一送印和领取。公共基础课试卷领取时,须派任课教师到场,负责甄别。
第三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座位,如在阶梯课室考试,须隔排隔行编座位。且座号随机编排,考生对号入座。
第二十二条 20 人以上(含20 人)不足60 人的考场要配2 名监考人员,60 人以上(含60 人)不足90 人的考场配3 名监考人员,90 人以上(含90 人)的考场至少配4 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生凭学生证(国家、省组织的统考按不同要求携证考试)提前五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证件放在自己的桌面的右上角。无证件者须由学院出具带公章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的考生不准入场考试,作旷考处理。考试中途,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关于考场的清理,考场座位附近及周围不应留有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普通计算器外的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有记忆贮存文字功能的计算器、通讯工具和其他应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装入书包(通讯工具须关闭电源)统一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如在考试中发现使用上述设备者,按考试违纪处理。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试卷及答题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离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吸烟和吃零食。
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要求监考人员处理。但监考人员不得宣读或解释试题。
第二十七条 期末考试必须用统一印制的试卷纸答卷,否则无效。除有专门规定的科目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二十八条 考生若要提前交卷,应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后须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和在考场外大声喧哗,要保持考场附近安静。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制止。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当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考试违纪按《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证和工作证。统一发卷的考试,须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及各项检查工作。除考试指定可携带的文具外,学生所带其它物品要集中放置;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学生证(全国、全省统考的课程要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是否已放在桌面上;逐一查验学生身份,严禁替考。
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执行考试纪律。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遇考题字迹不清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的举动,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令其离开考场,并将作弊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应立即将作弊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五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取试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并将收齐的试卷按学生学号理顺后交回给学生所在学院或公共课的开课学院。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应认真核对应参加考试人数、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和缺考人数,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同时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若发现试卷份数不符,要当场查明原因,并在考场记录中说明和报告主管部门。
第五章 考场巡视
第三十七条 期末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和领导。学校、教务处、学院各级领导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公共课的开课学院要安排足够数量的任课教师巡考。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集中考试期间,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首的巡考工作组,负责全校的考场巡视和督察工作,具体事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相应成立巡考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考试工作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巡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考场评估表》,送交教务处。
第六章 阅卷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条 教师阅卷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第四十一条 统考课程和有条件的课程都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
第四十二条 阅卷时各题目的分数需统一登在题号的右边,同一门课程登分不能正分、负分混用,流水作业改卷时各阅卷教师应统一登分格式。阅卷后需更改评分的,阅卷教师须在更改处签名。阅卷结束后要组织复核,复核时若发现评分标准不统一、评分标准掌握过严或过松、漏评、漏记、错记和统分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 在阅卷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成绩)。一般地,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实践性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平时成绩比例可高一些,具体比例由系主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对于统考和教考分离课程,可以直接用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总评成绩。
第四十五条 缓考、补考和重补考不考虑平时成绩,直接用考试试卷的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四十六条 要严格把好考试关,不断提高考试质量,客观评价教学质量。任课教师阅完卷后,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对试卷进行分析和评价。任课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根据试卷卷面成绩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考查课程不必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考试成绩分布异常,应查找原因,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按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里录入成绩,并随即打印《广州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公共课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公共课开出学院保留,两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不及格用红色标明。两份成绩表连同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登分形式有百分制和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考试课程成绩一律用百分制。
第四十九条 考核成绩在网上向学生公布,学生不得向任课教师打听阅卷情况和成绩。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各教学单位及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学院领导审核后送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存疑,可在成绩网上公布后100 天内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复查试卷的书面申请,报系主任、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由开课学院组织二人以上的复查小组对试卷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若复审后确需更改成绩的,按更改成绩手续办理。
第七章 考核资料存档
第五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各学院要将所有笔试科目(含考试、考查)的空白试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各一份在学院教学档案室保存(保留5年)。
第五十二条 试卷归档顺序为:成绩登记表、试卷质量分析表、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学生试卷(需按学号理顺)。
任课教师在考试成绩评定结束后将试卷存档材料装订成册,填写好试卷封面,及时移交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补考试卷也要交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
第五十三条 采用其它考核方法的课程,其考核资料由各学院自行存档(保留5年)。
第五十四条 《考场记录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保留2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2004年6月1日制订的《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